我國民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三種,分別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有過錯就有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責任構成要件有4點,
分別是:
(1)侵權行為,行為人實施了違法加害行為;
(2)損害結果,受害人遭受了損害;
(3)因果關系,損害結果是侵權行為導致的;
(4)過錯,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2、過錯推定原則
法律明確規定某種情形推定是行為人的過錯,如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睹穹ǖ洹返?165條第2款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睹穹ǖ洹返?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1229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一條第1款、第2款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不論侵權人有無過錯,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以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噪音污染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噪音超標往往具有瞬時性、變化性,且危害后果具有潛在性,受害人難以證明相關責任方的過錯。因此,對于噪音超標導致的侵權責任糾紛,即便相關責任方沒有過錯,只要存在侵權事實,并且侵權事實與損害具有因果關系,相關責任方就應對此承擔責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侵權人仍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提出抗辯。例如,如果污染者能夠證明其已經采取了合理的降噪措施,或者損害結果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那么可能會減輕或免除其侵權責任。
(以上內容摘選自聲學聯盟)